师德考核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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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师德考核应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一、中小学教师(含中职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应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二、幼儿园教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应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5.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6.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或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8.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11.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三、终身教育教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应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师德考核应定为“基本合格”的情形
经查实教师(中小学、幼儿园、终身教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应定为基本合格:
1.组织观念淡薄,拒不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参与非法集会、结社、上访,或者捏造事实攻击他人或集体的;
3.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为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
4.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课堂扰乱课堂秩序,擅自对师生录音摄像,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捏造歪曲事实或无中生有、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服务态度差,对前来办事人员置之不理、刁难、粗暴对待或推卸责任造成一定后果;或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师德表现不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