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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建平实验小学师德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者: 葛少华 时间:2024/10/18 13:13:00



根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教人【201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通知》(浦教人【2020】10号)和《关于2024年度师德考核工作的提示》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2024年度建平实验小学师德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广大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2.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考核,力求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教师师德。

3.坚持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教师日常行为纳入师德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察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二、考核对象

学校在岗教师。

三、考核内容

师德考核评价以《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表》。

四、考核等次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能起到师德示范作用。

3.经查实教师存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师德考核“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见附件1)。

4.经查实教师存在师德表现不佳行为的,师德考核应定为基本合格(见附件2)。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1.成立建平实验小学2024年度师德考核小组

组  长:沈伟栋

组  员:潘国清、朱煜、李萍、李璟、齐蓓丽、秦展旋

2.个人自评:由教师个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对自身师德表现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3.民主评议:考核小组组织教师、学生(家长)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教师评议以年级组为单位,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互评。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4.学校师德考核小组根据师德个人自评和民主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师德表现,对每位教师作出综合评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确定。

5.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师德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公布。

6.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向所有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及考核结果,并将年度师德考核表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2.绩效考核要把师德放在首位,师德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3.师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师德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原则上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师德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原则上应确定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

七、考核安排

1.1018日召开行政会议,确定本年度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并审议2024年度学校师德考核实施细则。

2.1021 向全校教职工布置本年度师德考核工作,并进行自评。

3.1025日,以校区为单位开展互相评议。

4.1028日召开学校师德考核小组成员会议。根据互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5.111日——117日公示本次考核拟定等次。

6.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在校内公布。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实验小学

                                                      2024.1018

 

 

 

 

 

 

附件:1.师德考核应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2.师德考核应定为“基本合格”的情形

 

附件1

 

师德考核应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一、中小学教师(含中职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应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二、幼儿园教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应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5.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6.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或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8.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11.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三、终身教育教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应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附件2

 

师德考核应定为“基本合格”的情形

 

经查实教师(中小学、幼儿园、终身教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应定为基本合格:

1.组织观念淡薄,拒不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参与非法集会、结社、上访,或者捏造事实攻击他人或集体的;

3.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为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的;

4.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课堂扰乱课堂秩序,擅自对师生录音摄像,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捏造歪曲事实或无中生有、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服务态度差,对前来办事人员置之不理、刁难、粗暴对待或推卸责任造成一定后果;或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师德表现不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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