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实验小学教师常规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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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教师必须立足本职工作,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浦东新区中小学校“六个禁令”承诺书》,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努力提高自身文化水平、业务水平,更好地适应教学工作,胜任教书育人的职责。
第2条 教师应处处起到表率的作用,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3条 教师着装必须得体、整洁、端庄,言语举止必须得体、文明,符合教师的身份特点。同事间互相尊重,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
第4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能擅自离校,不得做和教育教学无关的或影响他人办公的事。(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实验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5条 每天做好办公室卫生工作,不乱摊放簿本等物,保持办公室整洁。
第6条 教师借用任何教学物品、设施,必须严格履行借用手续,按时归还,有遗失、损坏者,按价赔偿。
第7条 认真开展教学活动,严格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实验小学教学常规工作条例》要求执行。
第8条 专课专用。严禁不按课表上课或进行与本学科无关的活动。
第9条 认真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两分钟预备铃内准时到教室,组织学生做好眼保健操、室内操。到专用教室场馆进行教学,需带领学生快速、安静地抵达相关场地,确保教学时间和秩序。
第10条 上课时间内,教师不得接听手机,不得离开教室,不得让学生到办公室拿簿本等物品。
第11条 严禁辱骂、贬损、嘲讽学生;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严禁不让学生上课。
第12条 教师要注意与家长沟通的方式方法,不得与家长争吵;不索取、接受家长、学生财物。
第13条 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教研活动;按规定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第14条 学期结束,对学生一学期在课堂上的表现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价,评语以鼓励为主,体现个性,不得雷同。
第15条 不得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包括: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16条 关于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的处罚规定:查出违反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停薪留职、待岗查看处理。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17条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代购未经审定的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资料。
第18条 工作违纪包括擅自不让学生上课、两分钟预备铃未及时到岗、不按照教学内容安排备课、随意授课、上课时使用手机、工作时间打游戏或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未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或学习任务等违反上述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工作事故指严重违反教师职业操守或因违纪行为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情况,如违反“六条禁令”等。
第19条 关于违反常规工作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当月工作无违纪情况,得100%常规工作考核奖;当月工作违纪1次,得80%常规工作考核奖;当月工作违纪2次,得50%常规工作考核奖;当月工作违纪3次及以上,不得常规工作考核奖以及阶段性考核奖。出现三次违纪情况做一次工作事故论处。累计二次教学事故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停薪留职待岗查看处理。是否有违纪或工作事故情况,将作为教师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20条 教师必须按时完成各项教学工作计划和学校交予的各项任务。教师应采取富有创造性的手段来完成教学工作,积极提出改善教学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21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实验小学
备注:
本制度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完善后,于2023年3月3日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