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保证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责任原则
1、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我校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2、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对党员尤其是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要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内容
学校党支部在党建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市委教育工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支部党建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2、组织学校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校长完成学校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支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上一次党课。
4、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7、定期分析教师队伍的思想状况,并紧密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促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8、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有益于教职工和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责任考核
1、学校党支部每年对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责任追究
1、学校党支部书记不履行职责,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不贯彻、不落实,对学校党建工作不重视、不过问的,由教育局党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学校支委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的,由学校党支部及时做出调整。
2、学校党支部对学校中层领导负责,发现问题追究其党员干部责任。对于部门负责同志是党员的,不能履行“一岗双责”的,应及时调整。
3、学校党支部对本支部党员负责,如党员发生问题,应及时召开支委会研究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