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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实验小学餐饮、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者: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实验小学 发布时间:2018/1/8 7:58:47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相关法规,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要求餐饮公司的相关资质齐全,具备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

二、餐饮公司必须按照统一制定并公示的菜单进行制作,作出确保所供饭菜安全卫生的承诺。

三、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做好个人卫生,工作时遵守操作程序。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禁止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工作。

四、学校与餐饮公司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堂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时发现生产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改进;原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使用。

五、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由教师、学生、家委会、供餐单位参加的学生营养午餐听证会。

六、学校食堂专管员对食堂的进出食品进行监督,凡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及出售,并做好记录;每天至少抽查一次食品卫生工作,发现食品加工过程中不符合规范和要求,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整改。

七、学校要求餐饮公司把好食品进货渠道关,对主副食品、粮油、调味品等的供货商提供相关产品检验结果报告单,学校做好备案。

八、当天供应的全部食品品种应当留样。非高温灭菌盒饭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在冰箱内存放至超过保质期限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00克;高温灭菌盒饭应保存至超过保质期限2天以上,每批次产品每个品种主食和菜肴的留样量分别不少于100克。

九、健全食堂检查和食品验收台帐,各项检查内容应做好记录,保留1年以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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