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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平实验小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实验小学 发布时间:2018/1/7 17:12:45

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二、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1、本人申请驾驶公车;

2、本人提前退休、离岗退养到企业、中介机构等从业;

3、本人配偶、子女在本人工作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就业或调入;

4、本人配偶、子女工作调动;

5、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赠予住房,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买卖、赠予或受赠汽车的情况;

7、本人婚姻变化及本人、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情况;

8、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自费留学、劳务输出的情况;

9、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

10、本人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礼卡及其他有价证券和处理的情况;

11、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包括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12、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及发生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13、本人年度收入情况;

14、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方式、时限

1、报告采取事前事后两种方式。有以上第1项至第3项情况的,应在事前报告;有第5项情况的,应在事前、事后分别报告;有第4项、第6项至第12项情况的,应事后报告;第13项于每年年底统一申报;第14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前或事后报告。

2、报告采用统一的书面形式(见附表一),一事一报,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3、事前报告的事项,应在事前15天内作出,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事后报告一般应在事后1个月内作出,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

1、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支部负责受理。报告一式三份,属事前报告的,按报告内容一式三份送教育署党委审批;属事后报告的,一份本单位留存,其他两份分别报党支部备案。事前报告的第1、2项由区纪委负责审批、答复,第3、5项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答复。

2、对事前报告的事项,党支部一般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答复报告人。个别确因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可适当延长。报告人应按照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不按答复意见办理的,要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报告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执行报告制度,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把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学校党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海市建平实验小学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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