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校的安全工作,防止因火灾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市教委《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社发局《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1、学校应当将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体育馆、视听教室、多媒体教室、园厅、食堂等聚集场所。
(2)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
(3)实验室、仓库。
(4)变配电间。
(5)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房。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2、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明火作业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动用明火应当落实消防措施。
3、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4、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应在腰部以下;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教学、工作期间和集体宿舍夜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5、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6、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7、学校可根据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扑救难易等因素,足量配置相应类别的灭火器材。
8、举办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部门、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消防、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经上述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9、学校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结合“安全月活动”、“119消防活动日”和季节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10、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兼职消防管理员等人员,按规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11、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12、职能部门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4)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3、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14、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
15、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档案,把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与奖惩管理结合起来。
建平实验小学
2017-2018年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