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并组建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一、人事争议调解的性质
调解小组是由工会代表主持调解本单位内部人事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组成
由职工代表、单位行政代表、工会代表、党组织代表组成,具体由工会代表负责。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调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三、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责
调解单位内部的人事争议
做好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搞好调解小组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范围
(一)因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因完成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因试用期、服务期及合同期限而发生的争议;
因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而发生的争议;
因承担违反聘用合同责任而发生的争议;
因实现聘用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而发生的争议。
(二)因单位辞退,解聘职工和职工辞职,辞聘、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五、人事调解小组的工作原则
1.自愿调解的原则; 2.依法调解的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 4.平等协商的原则;
5.及时处理的原则; 6.尊重诉权的原则。
六、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
(一)争议的接受(受理)
申请调解: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自愿调解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案由、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二)接受申请
七、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经审查七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对不接受,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下列申请不予接受:
申请调解的人事争议不符合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受理范围内;
申请调解的人事争议不符合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接受申请条件的;
申请调解的争议已经进行过上级人事争议处理或者判决的。
八、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受理的争议,自受理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对特殊复杂人事争议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内,至期末结案,视作调解不成。
九、人事争议双方在调解中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应当如实陈述人事争议的情况,不准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
不得无理纠缠或无理取闹。
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遵守调解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力。
十、人事争议当事人在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不成之日起十日内,可向单位上级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回避
调解人员与争议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以保证调解的公正性。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调解小组成员的任期为一至二年。
本办法经第二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
备注:根据上级精神,上海市建平实验学校原小学部于二00八年九月独立建制。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本“程序及办法”适用于现在的学校,只是将原上海市建平实验学校的校名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实验小学,其他不做改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实验小学
2017-2018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