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师参加科研(含教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规范科研工作管理,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用科研工作成果丰富、更新教学内容,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和专业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教学和社会需要,申报来源于国家、省、市、学校及校外企事业单位立项的科研课题。
第二章 科研工作管理
第三条 校级课题由主持人填写课题申报表,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后立项实施。课题申报表由科研科存档。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课题由主持人填写立项申报表,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通过正常渠道逐级上报,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立项实施。
第五条 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的课题,由参加人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交校科研科存档。
第六条 教师争取的国家、省、市课题,及与企事业单位合作(以我校为主持人)的课题立项后,奖励给课题组课题立项总经费的10%(从课题经费中开支),此奖励的作用权归课题主持人。
第七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课题组必须按计划认真实施,不得擅自变动。如需更改或中止,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学校科研科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课题实施进程和经费开支状况。各课题主持人在计划时间内需每年年终写出课题小结报告,并交科研科存档。
第九条 课题结题时,主持人应将课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计划任务书、分年度实施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总结、经费开支总结等资料,于课题结束后两个月内装订成册交科研科存档。
第十条 各级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提取课题总经费的10%作为科研管理费,其余经费由课题组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课题计划使用。课题鉴定后,结余经费按学校40%、课题组60%的比例分配。校级课题经费开支按预定计划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利用课题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其它物品,在课题结束后归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留用或变卖出售。
第三章 科研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负责人应是该课题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课题负责人一般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前一个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第二个课题。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课题。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立项申报表。
(一)研究目标具体,论据合理,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明确。
(二)经费申请必须符合实际,申请的经费只能用于购置科研课题必需的实验材料、药品、分析调试、图书资料、复印和调研等。
(三)科研最终成果必须表述清楚,成果的形式必须明确。理论性成果必须注明预期达到的水平,定量地给出预期写成论文篇数和最终成果形式。自然科学方面的应用性成果必须注明应用的前景,定量地给出应用的范围,预见实现的经济价值。
(四)研究时限必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计划。
(五)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课题,合作单位需加盖公章。
(六)申报表中有关部门、单位的公章、签名等要一应俱全。
第十六条 立项申报经科室领导审查并签署实质性意见后,于每年的十二月初报送科研科。下一年的三月份,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课题的应用性经费及实验条件的可能性进行立项评审。评审通过的课题,需经校长批准并与课题负责人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组织实施。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未获批准的课题,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下一年度再报的技术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已获批准的科研课题,其申报表具有科技合同的效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课题或改变选题及其研究方向,不得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第十八条 已获批准的科研课题,课题负责人需在课题批准后的两个星期内向科研科提交课题工作计划表及经费开支计划表。课题负责人需每半年向科研科提交一份中期检查表。
第十九条 到期课题应及时提交结题报告申请结题。结题报告应写清该课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存在问题及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同时将该课题所取得的数据、论文等资料的纸质稿与电子文稿一并附上,以便每年三月份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课题验收。对经努力确有困难不能如期完成的科研课题,经科研科审核、学校审批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来源于国家、省、市科研课题的结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取得的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归学校所有。对外转让一律由科研科签订转让合同,其转让费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研实践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资料文字、图像、载体材料,它是科研工作的真实反映和完整记录,是科研工作的结晶。
第二十二条 科研档案一般在课题鉴定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归档的科研档案主要包括课题申报表、课题批准合同书、工作计划、中期检查表、工作总结、论文稿、结题报告、专家评审材料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课题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第二十三条 科研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重要科研材料由学校档案室保管,一般科研材料由科研科自行保管。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科研档案应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档案归档后,不得随意涂改。需要修改补充时,必须经科研科批准,并在卷案上注明修改的时间和原因。归档后的科研档案,一般只准查阅,不得外借。外单位查阅科研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科研科同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需销毁的科研档案要登记造册,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